李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案
来源:李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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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粤K/TW987号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钟某某、儿子李某某从东莞市桥头镇往企石镇方向靠右侧车道行驶,当行至东莞市莞桥线企石镇东山市场路段时往左变道往左横过公路,在变道左转过程中该车车身左后侧与同方向行驶由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倪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李某某及其妻子钟某某、儿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并没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抢救受害人,要求在场的治安人员给予协助,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地等候处理,并无逃脱现象,而且在归案后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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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金澳大厦三楼国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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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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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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